河南郑州。王女士存了205.5万活期存款。取钱时被告知卡里只有100元。经查询,钱被当时办理业务的柜员盗取,王女士找该行讨要这笔钱,该行称:个人行为与本行无关!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王女士辛苦半辈子攒下了200多万存到了卡里,就想给儿子买房结婚用。这笔钱因为是陆续存进的,所以存的是活期。
当她将存款卡递进柜台窗口,骄傲的说,将卡里的钱全部取出来。柜员经过查询后却告诉她,卡里只有100元,全部取出来就清零了。
王女士以为自己听错了,就说不可能的,我卡里有两百多万呢。柜员再次告诉她,确实只有100元,你哪来的200多万?
王女士被柜员的话惊得一身冷汗,她说,你再帮我查一下吧,柜员不满的看了她一眼,再次查询后说卡里确实只有100元。
王女士的心提到了嗓子眼,虽然钱是陆续存进去的,但钱的总数她还是记得很清楚,共有是205.5万元。她稳了稳神要求柜员把明细查一下,等流水打出来后,王女士看出,钱确实是被分次转走了。但卡和密码只有她一人知道,连家人都没告诉过,是谁把钱转走了?
这时她想起来自己还有一笔28万元的理财产品,也是在该行办理的,赶紧让柜员再次查一下是否还在,结果理财产品里的本金也已经转走了。
这下王女士不干了,她大声责问柜员:我这么信任你们,老本都存在这,你们却把钱给我弄丢了,今天要给我一个说法。
柜员一听也不乐意了:自己存的钱取没取不知道吗?还是回家去问问是不是家里人用钱取走了,你再胡闹我就请保安了!
我来存钱时,你们个个笑脸相迎,我的钱怎么弄丢的,怎么还不许我问清楚吗?
这时另一个柜员怕影响其他人办理业务,把王女士请到了休息室,询问王女士,是不是有家里其他人知道存款密码,或者向别人透露过存款卡密码。
王女士表示,这张卡的重要性她比谁都清楚,这些钱都是她起早贪黑慢慢攒下的,一直被自己贴身保管,谁都没有告诉过。
王女士认为,钱被别人转走,问题是出在他们存款行,所以今天必须给个说法。
但柜员这时候却遮遮掩掩不再直接回答问题。王女士提出要见该行的负责人,被告知在开会,不方便接待,让王女士暂时先回家去等消息,等有消息马上联系她。
心急如焚的王女士一连等了好几天,并没等来该行的电话,只好再次来到营业厅。柜员还是用负责人不在来搪塞。
王女士这边房子已经交了定金,急需用钱,见柜员永远都是那一套车轱辘话来搪塞,便直接闯进了负责人办公室。
对方见王女士不依不饶,也怕事情不好收场,便亲自查询了王女士的明细,见这笔钱确实被转走了。
如果不是王女士自己转的,那肯定是有人盗取了这笔钱,负责人见事情重大,建议王女士报警。
民警的介入后,事情终于水落石出,原来,当初给王女士办理业务的柜员,通过其他途径转走了她卡里的钱,以及理财产品里的本金。
不过那名柜员早已辞职,不久该柜员被抓获,但王女士的钱已被她挥霍一空。
王女士做梦也没有想到,把钱存在最信任的地方都会被人盗取。
王女士认为,那不是自己的错,柜员虽然辞职,但这笔业务是她在本行工作期间办理的,而且办理的地点是在本行的柜台窗口。
柜员盗取储户存款,和自己没关系,所以,该行应该归还自己的存款。
但她每次找到存款行,他们都推脱说,盗取存款的那个人已经辞职,而且当时那个人也只是临时工作人员,并非本行的正式员工。
现在她是犯罪嫌疑人,她的事和本行无关联,所以,王女士应该找那个人要钱,而不是整天往该行跑。
王女士见该行拒不支付自己的存款,于是将该行起诉。
那么,该行是否应该对王女士的205.5万存款,以及28万理财产品承担全部责任?
1、王女士在存款当日起,将205.5万交于该存款行,该行出具存款单,双方储蓄合同成立。
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,应当遵循存款自愿、取款自由、存款有息、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。
存款期限内,王女士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卡和密码,而该行按约定有保障王女士的存款安全的义务。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: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在王女士的存款卡和密码没有泄露的情况下,该存款仍被盗取,证明该行管理不善,且存在违约。
2、储户到该行存款,而不是到柜员个人那里存款,只要储户拿到了该行的存款单,储户和该行之间就存在存款合同关系,存款行就有义务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。
如果造成损失的,那么该行即视为违约,应当赔偿用户损失。
其次,储户到该行存款,柜员站在柜台里为储户办理业务是代表该行执行职务的。
3、柜员挪用储户存款被抓,这是该行内部的行为,与储户是没有任何关系的。所以王女士的存款应由存款行按规定全额支付本息。
你对这件事有哪些看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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